1998年9月11日,1998年11月4日,1998年12月22日,美國、加拿大、英國等國家相繼提出對來自中國出口木箱提出檢疫要求。對進境的木箱包裝必須附有中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出具的證書,證明木箱在進入上述國家前經過熱處理、熏蒸處理或防腐處理,或者出口商出具免熱處理,免熏蒸處理的無木質包裝的證明。1999年11月3日,巴西也提出要求,對來自中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出口木箱包裝實施與上述國家同樣的檢疫措施。為此,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多次發文,對我國輸往以上國家出口木箱包裝提出了具體檢疫要求。
1.出口木箱不得帶有樹皮、蟲孔或光肩星天牛等活害蟲。
2.出口木箱在木箱出口前,出口企業須向當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根據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制定的有關規定,監督除害處理單位對出口木箱的木質包裝進行檢疫處理,經熱處理/熏蒸處理合格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熏蒸證書/消毒證書”;出口企業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出口木箱通關單”向海關辦理出口手續,未辦理“熏蒸證書/消毒證書”出口產生的后果,由出口企業自負。
3.除害處理的種類主要有:熱處理、熏蒸處理、消毒處理或進口國許可的其他除害方式。
4.實施除害處理業務的的機構、場庫必須經檢驗檢疫機構考核認可。沒有經過考核并獲得認可的企業不得從事輸美、加、英、巴木箱本質包裝除害處理業務。
5.中小型出口企業,可向經檢驗檢疫部門考核認可的出口木箱廠家購買經除害處理合格的木箱。
6.對經除害處理合格的出口木箱實行嚴格的核銷制度,在經處理合格的出口木箱上噴印標記以示區別。
7.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除害處理進行監督時,按規定收取除害處理費用相應比例的監測費,不收取出口木箱的檢疫費。
8.熏蒸處理,熱處理的有效期為21天。21天后,經出境口岸檢疫沒有發現感染活蟲的,處理有效期可適當順延,無須重新處理。
9.為確保除害處理效果和操作安全,集裝箱裝運木箱時禁止采取投藥后裝船隨航熏蒸處理的做法,裝船前應將熏蒸毒氣散盡。
10.對出口加拿大木箱作熏蒸處理的,不得采用磷化錫,可以使用澳甲烷或硫酞氟熏蒸消毒木箱。